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
为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意见》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对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指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积极实施《意见》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将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系统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实施
《意见》提出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统筹实施。
(一)统一制度名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意见》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为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长期照护困难的基本福利制度。
(二)明确补贴对象。对照《意见》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结合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地方实际,重新梳理并明确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现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新出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不得小于《意见》要求。根据制度衔接要求,申请人条件中要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在《意见》基础上扩大的补贴对象范围,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认定标准。
(三)明确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地可以确定统一的起始标准,也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避免标准过低、惠及程度过低的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合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城乡标准。
(四)建立健全审核程序和办法。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统一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和办法,实现各工作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受理、审核、发放环节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等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负责相关工作环节的部门应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五)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探索推进责任共担、功能互补的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坚持《意见》提出的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逐步建立面向多类群体、统筹多方资源的长期照护体系。强调家庭善尽义务,禁止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探索通过培训家庭照顾者、改造家庭无障碍环境、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明确政府兜底职责,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政府要予以兜底保障。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保障合力。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三、切实加强《意见》实施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已经建立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机制和补贴内容,强化资金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尚未全面建立制度的地方,要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做好人员、资金、制度准备,准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应当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地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民政部将会同中国残联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各地拟先建立的,应先将设计方案报民政部同意,以便全国网络互联互通。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做好政策解读和新闻宣传。各地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各省级民政部门、残联要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各地要积极探索解决贯彻落实《意见》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期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适时接受国务院专项督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的政策文件及重要工作信息及时报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民政部 中国残联
2015年10月30日
意见原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